【以案说法】楼道杂物“消失”引争议,物业依规清理为何无责?

发布时间:2025-06-06 03:04  浏览量:3

你是否见过楼道里堆满纸箱、废弃家具?当物业为保障公共安全清理这些杂物时,矛盾往往随之爆发:业主认为私人物品被处置,要求物业赔偿;物业却坚持认为是依规履职,那么楼道杂物被清理,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

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让我们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条款来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王大爷自退休后,常常在小区内外收捡废品杂物,并将这些杂物统一堆放至楼道内,周围邻居苦不堪言,多次向物业反映投诉,但收效甚微。

2025年3月5日,王大爷回家时途经楼道,发现自己堆放的杂物不翼而飞,经核实是小区物业下午进行了整治清理,一气之下,王大爷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15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大爷将废品杂物堆放至楼梯道,其行为是私自对业主共有部分的占用,侵害了其他共有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且其堆放的废品杂物为易燃物品,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事先在楼栋、电梯内张贴了《公共区域杂物清理通告》,在业主群内发送相应通知,并上门向王大爷及其家人告知清理通知的内容及自行清理的期限时间,王大爷在期限届满后并未按通知清理处置。物业公司对其堆放废品杂物进行清理的行为属于正当履职,并未侵犯王大爷的合法财产权益。

另外,王大爷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配合物业公司对小区卫生、安全进行的清理整顿工作。王大爷主张物业公司清理其楼道内堆放的杂物系违法处分,造成其经济损失150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所以,结合案件事实认定情况,法院驳回了王大爷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如今,不少居民在家门口、楼道内、架空层堆放私人物品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看似“顺手”的存放行为实则与法律法规相悖。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值得警惕的是,居民房屋尤其是高层建筑的楼道,还承载着火灾逃生“生命通道”的关键功能,一旦被鞋柜、纸壳等私人物品占据,不仅会阻碍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更会在火情蔓延时成为加剧火势的“帮凶”。根据消防法规,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引发严重后果,涉事居民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之,物业公司提前发布通知号召业主主动清理小区楼道内堆积物,不仅是对小区消防隐患的集中整治,更是守护全体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行动,小区业主根据通知积极配合清理,日常保持公共区域的畅通与整洁,既是遵守物业管理规约,更是在为自己和邻里的生命安全“上保险”。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