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蜜到访日,竟是黄金被窃时?

发布时间:2025-06-01 15:04  浏览量:3

好闺蜜像往常一样来家中玩耍

发现仅老人在家且忙于带孩子

想到身上背负的债务压力

遂起贪念盗窃卧室黄金首饰

走向了犯罪深渊!

近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

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盗窃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趁至被害人林某某位于金山区某地的家中做客期间,从卧室床头柜及衣柜内窃取黄金戒指、黄金手镯、黄金项链、黄金挂坠等饰品,并将上述饰品藏匿于其住所地门外的鞋柜内。经鉴定,上述被盗黄金饰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2.1万余元。

三日后,经民警通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林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人民法院裁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退还全部赃物并获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朱 敏

刑事审判庭

一级法官

主审法官

张明继

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本期作者

闺蜜来家做客,这本该是充满欢笑与温馨的场景,却因债务的重压,让其在一念之间走向罪恶深渊,将主人卧室内的黄金首饰悄然窃取,使得原本美好的情谊瞬间支离破碎,给双方当事人生活都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为我们敲响了一记关于友情、信任与法律的沉重警钟。

01、情感纽带非庇护所,不改盗窃犯罪本质

从法律层面而言,盗窃罪的判定依据清晰明确,无论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何种亲密关系,均不能改变盗窃行为的犯罪本质,情感纽带绝非违法犯罪的庇护所。

02、筑牢财产安全意识,妥善保管贵重财物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贵重财物,莫因亲密而疏于防范,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03、合法应对经济困境,绝不可违法求脱身

个人面临债务等经济困境,应循合法途径解决,如协商偿债,寻求法律援助或者通过其他合理途径增收,以诚信和努力化解经济危机,切不可因一时困境或贪念而触犯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