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家具质量纠纷惹争议,法官现场勘察定乾坤
发布时间:2025-06-10 03:03 浏览量:2
近年来,家具定制因其个性化、多样化的特点深受大家喜爱,但有时也会带来一些烦恼。近日,原本要开心入住新房的胡某一家就因定制的家具尺寸与图纸不符拒绝交付尾款,而惹上了官司。
案情回顾:定制家具引发的信任危机
2021年,胡某与某家具公司签订全屋定制合同,满心期待打造理想家居环境。然而家具安装完毕后,胡某验收发现次卧衣柜柜门与柜体位差达4mm、分缝5.5mm,远超《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客厅展示柜侧板与柜体存在明显色差,鞋柜门与柜体分缝达6.2mm,严重影响使用体验。胡某多次要求某家具公司整改未果,于是胡某拒绝支付尾款,双方协商后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5年4月,某家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支付尾款11000余元。
司法举措:现场勘验还原事实真相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打破常规的“坐堂问案”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携带专业测量工具赴被告胡某家中进行现场勘验,与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地方进行查看并确认。通过游标卡尺、卷尺等设备精准测量,形成包含文字记录、现场照片的勘验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经勘验,家具质量问题属实,分缝、位差等数据均超出国家标准,为案件审理提供了关键证据。
裁判结果:依法平衡双方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家具公司交付的产品确实存在质量瑕疵,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胡某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质量异议,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酌定减少被告胡某应支付的货款数额,作为对产品质量瑕疵的赔偿,并综合考虑原告某家具公司已进行部分维修的事实,判决被告胡某支付剩余尾款5000元。一审判决后,胡某、某家具公司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司法护航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现场勘验这一司法手段,将抽象的质量争议转化为可视化的客观数据,彰显了司法裁判的严谨性与公正性。同时法院坚持“法、理、情”融合,既制裁违约行为,又给予了商家合理的补救空间;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契约精神的尊重;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传递出“质量为本、诚信经营”的价值导向。
本案的公正审理是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民生权益的生动实践,为规范家具市场经营秩序、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提供了有益借鉴。永定区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消费维权与经营合规双指引
消费者篇
1. 合同签订:明确质量标准,将分缝、位差等具体参数写入合同,避免模糊表述。
2. 证据留存: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拍照录像并书面通知商家,必要时申请法院现场勘验。
3. 依法维权: 若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主张权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或通过12315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经营者篇
1. 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杜绝以次充好,从源头防范纠纷。
2. 售后响应:对消费者反馈的问题及时处理,积极履行维修、更换义务。
3. 合规经营:公司注销前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确保权利义务承继合法合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